各有关单位:
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引导意见》(发改价格〔2017〕1171号)和《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》(京发改规〔2018〕4号)相关规定,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,减轻企业用气负担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就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下调本市工商业及发电用气销售价格。
二、各燃气企业要严格实行有关价格规定,及时做好销售衔接,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,保障稳定供应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行,市发展改革委《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》(京发改〔2018〕1356号)同时废止。
特此通知
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19年4月1日